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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佳与王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王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229号原告刘佳,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杨成才,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佳与被告王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佳于2015年2月13日以原、被告想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佳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佳负担。审 判 长  赵俊萍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