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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执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莫润生与廖邦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润生,廖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法执第80号申请执行人:莫润生,居民。被执行人:廖邦国,农民。本院在执行莫润生申请执行廖邦国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邦国因故意伤害被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莫润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