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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某,女,土家族,1988年8月28日生,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余国林,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男,汉族,1983年1月25日生,现住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乙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