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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2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斌斌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