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林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2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叶斌斌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颜菊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