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住延川县城内。被告康某某,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农民,住延川县城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