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善鸿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善鸿
案由
脱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318号罪犯王善鸿,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宜珙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善鸿犯脱逃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宜中刑二执字第21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善鸿减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王善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5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善鸿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善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减去其剩余有期徒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善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庹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