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申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周前发与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梁臣德,王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前发,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梁臣德,王文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申字第2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前发,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北郊茨坝。法定代表人:陈定华,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臣德,男,汉族。一审被告:王文斌,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周前发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臣德,一审被告王文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前发申请再审称:一、周前发于2008年1月18日与省二建签订了《工程劳务合同书》,合同相对人就是省二建,周前发从未见过省二建与梁臣德签订过分包协议,二审判决认定梁臣德分包工程没有依据。二、二审判决认定省二建向梁臣德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一、省二建提交了一份经周前发、梁臣德签字确认的《会议纪要》,其中明确梁臣德承包涉案工程;梁臣德在2013年的一份声明中也明确其承包涉案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省二建也是以梁臣德为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主体,故生效判决认定梁臣德是工程分包人符合本案事实。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省二建提交了相应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梁臣德支付了涉案工程款,梁臣德也认可省二建已经付清工程款的事实,故生效判决所作认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周前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前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