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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与陈勇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陈勇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7296-3。法定代表人许祖秋。委托代理人庞丽。委托代理人曹盈。被告陈勇钧。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处理应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14年7月7日作出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2月13日,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陈勇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常州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其他诉讼费10327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人民陪审员  吴建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