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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12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卫郴,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钟某某,男,1977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蔡军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卫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上半年,原告在共和世家楼盘从事销售工作期间,被告通过其同事索取原告号码后,积极追求原告,不久双方相恋。由于被告的追求行为发生在原告刚经历过感情挫折之后,原告感觉被告人还可以,加之被告父母催促完婚,双方便于2010年某某月某某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登记结婚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隐瞒真实年龄的行为,考虑到被告在交往过程中的表现,最终还是同意与被告登记结婚,但至今仍心存芥蒂。婚后,原、被告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间缺乏共同语言,加之被告沉迷赌博,缺乏上进心,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2年某某月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在分居生活期间,双方互无来往,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上半年相识恋爱,2010年某某月某某日在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申请证人陈某某、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应本着忠诚和互信的原则共同经营和建设家庭。原告主张被告沉迷赌博,缺乏上进心,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事实。现原、被告之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并无其他较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均改正自身的缺点,采取理性和克制的态度处理婚姻危机,实现有效沟通和交流,有望和好夫妻关系。本着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的原则,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文 学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