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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雨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单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雨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单培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69号原告深圳市雨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忠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凌鹤,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燕珊。被告单培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雨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深圳市雨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