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64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