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蓝某甲与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85号原告蓝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蓝耀宇,忻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蓝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甲诉被告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甲负担。审判员 樊常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