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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蓝某甲与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85号原告蓝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蓝耀宇,忻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蓝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甲诉被告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某甲负担。审判员  樊常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