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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梁广申请执行余清关于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被执行人余某。本院在执行梁某申请执行余某关于离婚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2014)北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