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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0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红霞与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黄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670-1号原告张红霞。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姜 华审 判 员  孙 进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