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彭勇诉罗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勇,罗天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彭勇,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被告罗天勇,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勇诉被告罗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勇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彭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菊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