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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沈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沈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宅**号。被告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宅**号。原告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X、被告张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7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名张XX、张XX,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不佳,被告一直与其他异性有染,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XX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状中的陈述不是事实,也不同意分割房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75年1月登记结婚,于1976年6月生育一女名张XX,于1982年1月生育一女名张XX。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此后因原告怀疑被告在外与他人有染,经常产生矛盾,感情不睦。2014年12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2014年9月,经本院调解,坐落于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宅XX号占地面积90平方米四上四下楼房中,中间二上二下楼房产权归原告沈XX及被告张XX共同所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表、(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962号民事调解书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未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存在的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宅XX号占地面积90平方米四上四下楼房中属于原、被告的中间二上二下楼房,本着有利于原、被告生活的角度,本院确认中间二上二下楼房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原告沈XX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被告张XX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沈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坐落于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宅XX号占地面积90平方米四上四下楼房中间二上二下楼房中,西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原告沈XX所有,东面一上一下楼房产权归被告张XX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沈XX与被告张XX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