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艳雷与哈斯额尔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雷,哈斯额尔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雷,男,44岁,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哈斯额尔敦,男,33岁,蒙古族,现住巴林左旗。张艳雷与哈斯额尔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哈斯额尔敦名下一卡通补贴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边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魁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