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何某某,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2日生育一女儿刘某甲,2007年2月6日生育一女儿刘某乙;由于被告何某某信教,不照顾家庭,夫妻双方常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两个女儿由原告自己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负。被告何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4月2日生育一女儿刘某甲,2007年2月6日生育一女儿刘某乙;后双方在共同生活当中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证人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登记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女儿,但之后在共同生活当中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12年5月份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建军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也要求抚养两个女儿,故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后所生两个女儿刘某甲、刘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文平人民陪审员  余更珍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夜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