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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三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社现与任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社现,任杰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伊三民初字第162号原告赵社现,男,汉族,1958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振华,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杰(任少杰),男,汉族,1962年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任琐珍,女,汉族,1962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社现诉被告任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社现于2015年2月13日以已与被告任杰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社现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杰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社现撤回对被告任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社现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人民陪审员  刘轻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赛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