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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张汉平、黄松稳等与朱观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平,黄松稳,曾但家,朱观华,朱观雄,朱观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张汉平,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黄松稳,男,193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曾但家,女,193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一朱观华,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被告二朱观雄,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蓝田区。被告三朱观荣,男,1958年0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平、黄松稳、曾但家诉被告朱观华、朱观雄、朱观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平、黄松稳、曾但家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卢彩红人民陪审员  邓卫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朵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