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人铁艺有限公司、李海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人铁艺有限公司,李海军,王珍干,姚义华,王干,王永生,李龙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兴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文峰路41号。法定代表人肖紫英,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人铁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墩振兴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姚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王珍干。被执行人姚义华。被执行人王干。被执行人王永生。被执行人李龙官。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华人铁艺有限公司、李海军、王珍干、姚义华、王干、王永生、李龙官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兴执字第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旭东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