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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中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宋海秋驳回起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海秋,九江市房地产公司,陈玲玲,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中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江市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启繁,男,该公司房改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铭,男,该公司房管科科长。第三人陈玲玲,女。第三人宋云。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秋因公房租用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作为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应依据其房屋管理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审以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民事租赁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处理不当。上诉人以此为由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4)浔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本案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夏忠民代理审判员  商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