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焘橘与赵伟、周文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焘橘,赵伟,周文娟,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60-号原告:李焘橘。被告:赵伟。被告:周文娟。被告:文伟。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文伟名下鲁S×××××号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查封期限内不得抵押、变卖、转让、过户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时雯靓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