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剑飞与被执行人郑振沙、林新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剑飞,郑振沙,林新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17-1号申请执行人郑剑飞,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郑振沙,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新炬,男,1974年9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郑剑飞与被执行人郑振沙、林新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剑飞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振沙、林新炬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振沙、林新炬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剑飞借款15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65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林新炬址在德化县诗墩公寓6层套房一套、福特牌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冻结,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敏山执行员 王礼源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