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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老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老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老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一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老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娄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