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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何巧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金伟,该公司生产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文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国际生态城。法定代表人:梁彦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全,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金贵宾,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国际生态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587元,减半收取172793.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海双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