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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安某甲与安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安某甲,住宾县。被申请执行人安某乙,住宾县。本院在执行安某甲申请执行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某某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安某乙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安某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某乙履行全部义务,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