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郭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