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城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7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郭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