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黄世友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48号罪犯黄世友。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世友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黄世友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海中法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罪犯黄世友于2012年5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黄世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世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世友自2012年8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7个月,共获得8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查明,罪犯黄世友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主动缴纳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世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另查明,罪犯黄世友系累犯,首报减刑时增加一个综合表扬执行,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世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