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春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曼,邵五岳,王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61-2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曼。委托代理人:龚义群,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邵五岳。被执行人:王丽香。申请执行人陈春曼与被执行人邵五岳、王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春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邵五岳所持有的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的股权进行冻结。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邵五岳持有的安徽快乐大本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