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建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光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杰,郝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杰,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郝光民,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建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光民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延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