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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建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光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杰,郝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5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杰,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郝光民,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建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光民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平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三终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延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