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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汪志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志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01号罪犯汪志杰,浙江省龙游县人,居住浙江省龙游县,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衢龙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志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志杰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志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