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8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瑞美与陈凤娇、陈宇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瑞美,陈凤娇,陈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835-3号申请执行人卢瑞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凤娇,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宇彬,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卢瑞美与被执行人陈凤娇、陈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瑞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凤娇、陈宇彬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审理阶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融民初字第34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宇彬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绿色金山四期48#楼1001单元的房屋一套。本院立案执行后,审理中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并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融民初字第3414民事判决,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陈凤娇、陈宇彬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凤娇、陈宇彬有开户信息和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2)经向福清市房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凤娇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音西镇音西村的京都花园5#楼201单元房屋一套,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宇彬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凤娇名下有闽A×××××、闽A×××××、闽A×××××三部小型汽车,上述三部车辆因另案被查封;未发现陈宇彬车辆登记信息。(4)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宇彬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绿色金山四期48#楼1001单元的房屋一套,已于2012年8月23日抵押给福建省荟源外经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拍卖被执行人陈宇彬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绿色金山四期48#楼1001单元的房屋一套。(2)将陈凤娇、陈宇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拍卖陈宇彬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580号绿色金山四期48#楼1001单元的房屋一套,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凤娇、陈宇彬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卢瑞美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融民初字第341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灿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