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俞宝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宝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72号罪犯俞宝珠,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宝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9月16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7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宝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宝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宝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