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高涛与赵培、施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涛,赵培,施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高涛,男,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张集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培,男,1987年8月5日生,回族,张集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施林玲,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涛与被告赵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高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高涛负担。审判员 陶劲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