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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庆明与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明,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曾庆明,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郑星,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明与被告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曾庆明负担。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