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曾庆明与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明,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曾庆明,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告郑星,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明与被告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曾庆明负担。审判员 姚成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