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云水与高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水,高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47号原告刘云水。被告高广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水与被告高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刘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刘云水承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