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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许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08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乐山市市中区九峰镇永安村“东晋”机砖厂内,因车辆装载机砖顺序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许某甲遂到该厂厨房持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脸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当日,被告人许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O14年11月6日,双方经九峰镇永安村村委会调解达成了协议,被告人许某甲现已按此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相应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诉讼中,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病情证明书;到案情况说明;关于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张某某、武某某、许某乙、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因琐事不能正确处置,采用暴力手段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甲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并结合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