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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邸建亮、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建亮,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3494号原告邸建亮。委托代理人姜学良。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永昌。委托代理人段红光。委托代理人李义和。被告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邸建亮诉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玉科劳务作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未按照规定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堰平人民陪审员  管军红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