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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菊英与被执行人李兴财提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英,李兴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赵菊英,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李兴财,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赵菊英与被执行人李兴财提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6月27日作出的(2012)金中民终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菊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兴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菊英医疗费35000元。被执行人李兴财于2015年2月10日缴清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河民执字第1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