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商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苏州湿丰商贸有限公司、谢菁与苏州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湿丰商贸有限公司,谢菁,苏州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1431号原告苏州湿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勤。原告谢菁。委托代理人于勤,原告苏州湿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苏州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772号。法定代表人张于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卫东,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湿丰商贸有限公司、谢菁诉被告苏州建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湿丰商贸有限公司、谢菁撤回起诉。案件��理费103160元,减半收取51580元,由原告苏州湿丰商贸有限公司、谢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