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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凤连与彭忠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凤连,彭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洪凤连。被申请人彭忠信。申请人洪凤连与被申请人彭忠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和诉后顺利审理和执行,申请人洪凤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彭忠信所有的粤GNXX**号小型轿车(自估价值4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秋文所有的粤GLXX**号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凤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彭忠信所有的粤GN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黄秋文所有的粤GLX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不得作他项权利处分。三、申请人的申请如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的保全费47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简丽娟审 判 员  梁志光人民陪审员  林会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靖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