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有先,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包智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