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陈俞平与鲁文杰、新昌县泰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俞平,鲁文杰,新昌县泰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78号原告:陈俞平,农民。被告:鲁文杰,农民。被告:新昌县泰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93号。法定代表人:鲁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俞平与被告鲁文杰、新昌县泰鑫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