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金秀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金秀珍,陈林妹,王金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6206-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路498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锦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115871-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法定代表人陶文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艳。被告金秀珍。委托代理人金叔平。被告陈林妹。委托代理人丁仁良。被告王金娥。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金秀珍、陈林妹、王金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力学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