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方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王方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466号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陈海波,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屏山支行职员。被告:王方磊,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泗县。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方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银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