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覃锐强申请执行陈丽帆关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锐强,陈丽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覃锐强。被执行人陈丽帆,本院在执行覃锐强申请执行陈丽帆关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都是互负义务,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桂平市人民法院(2011)浔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浔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繁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