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明,常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1954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六组拟稿人:魏慧平份数:4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954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明,农民。被执行人常智勇,白脑镇镇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杨军明申请执行常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14)临民初小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慧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