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邓名辉与龙礼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名辉,龙礼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邓名辉,男。委托代理人王武忠,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礼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名辉诉被告龙礼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名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