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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邓名辉与龙礼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名辉,龙礼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8号原告邓名辉,男。委托代理人王武忠,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礼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名辉诉被告龙礼仙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名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邓洪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