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邱良灿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良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46号罪犯邱良灿,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良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榕刑终字第86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邱良灿的原判决。并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6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2年11月17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86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良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邱良灿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845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10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8450元。本院认为,罪犯邱良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良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良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良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10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84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5月2日起至2015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